长治医学院工会工作细则
2015-09-01 16:42   审核人:

长治医学院工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工会建设,发挥工会组织在实施学院总体目标任务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会是在党的领导下、教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长治医学院工会(以下简称院工会)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和工会的工作指导方针,根据广大会员的意愿、要求,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履行维护、建设、参与、教育职能。

第三条  院工会支持行政依法行使职权,对行政工作给予配合协助;维护学院的稳定和秩序,教育会员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院工会依法与行政建立平等协商制度,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代表和组织会员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调动和保护教职工的积极性,增强教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促进学院的改革发展和长期稳定。

第四条  院工会与教代会保持密切的工作关系,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一并召开,代表为双重身份。院工会参与、配合院教代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承担有关具体任务。在教代会闭会期间,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宣传和贯彻大会决议,负责处理大会有关事项。

第五条  院工会各级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上级组织领导下级组织,同时坚持民主协商和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把工作重点放到基层,保持同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全心全意为基层教职工服务。动员和依靠广大会员加强工会建设,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把工会办成“职工之家”。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院工会的基本任务是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工会日常工作。

2、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的执行。

3、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素质,以多种形式对会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加强民主法制纪律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教职工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建设一支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的教职工队伍。

4、围绕学院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发动教职工参加学院改革,努力完成学院的教学、科研、医疗管理和服务等各项任务。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总结、推广经验,做好先进工作者和劳模的评选工作,推进学院改革与发展。

5、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能,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推进校务公开和民主办学,在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就业、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规章制度等方面参与研究制订,在学院制订教学改革、发展规划等重大的问题时,代表教职工提出工会意见和建议使之完善。

6、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代表教职工与学院行政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帮助和指导教职工与行政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理教职工合理申述,并及时调查处理;协助和监督行政方面做好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工作,办好职工福利,改善职工生活。

7、积极了解和关心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推动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落实;做好女教职工的维权工作,同一切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教职工的现象作斗争;关心青年教职工的成长,组织适合青年特点的各项活动;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为发挥教职工的聪明才智创造条件。

8、开展有益于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丰富教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9、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10、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健全工会民主制度和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工会干部理论学习和工会理论研究,指导和帮助各部门工会开展工作,培训工会干部和教代会代表,做好工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工作以及新会员的接收、教育工作,会员档案工作,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院各级工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院工会的领导机关是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会员代表为常任制,任期三年或五年年,大会闭会期间由院工会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915人(可兼任)。

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1、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和决定院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3、选举院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4、有权撤换和罢免其所选举的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八条  院工会是社会团体法人,院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其职权是:

1、对外代表院工会。

2、定期召集和主持工会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评选先进、财务预决算、会员代表大会和参与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以及其他有关事宜事项,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并保证其实施。

3、有权代表教职工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参与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决策,并有权与院行政协商及签订合同和协议。

4、经教代会选举参加主席团,并担任领导工作,贯彻和实施教代会决议。

5、领导和协调院工会各部门工作,会同工会其他领导指导和帮助部门工会和分工会开展工作。

第九条  院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委员在会员或会员代表中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院工会主席、副主席可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院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每届任期为三年或五年,院工会设办公室等工作机构。

第十条  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各一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任期三年或五年年,其职权是负责对工会经费收支、使用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院工会设立女职工委员会,一般由五至七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五人,单位以及部门工会设立女工委员一人(可兼任)。女职工委员会由女职工代表大会或女职工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工会及其女职工委员会应维护女教职工合法权益,督促落实国家对女教职工的特殊政策和待遇,对侵犯女教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要求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二条  学院部门工会有会员25人以上(含25人)可建立部门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可由若干部门联合组建工会委员会,但无论哪一级工会的组建需报上级工会批准。视所辖范围会员人数一般由五至七人组成,由各单位(部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或五年。部门工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部门工会接受本单位党组织和院工会双重领导,承担本单位教代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职责。并在所辖基层单位建立工会小组,一般以教研室、办公室等为单位建立,选举组长一至二人,工会小组在部门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部门工会委员应有工作分工(可兼任)。

第十三条  学院各级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工会主席、副主席的罢免,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不得罢免。

学院工会各级委员会及会员代表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四章  工会干部

第十四条  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经济、法律和工会业务知识,做好会员思想工作。

(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职业道德。了解工会知识,熟悉工会业务,工作扎实,勇于创新,胜任本职工作。

(三)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四)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五)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要求,热心为会员排忧解难办实事。

(六)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第十五条  院工会、分工会、部门工会、各级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的组成,应注意年龄、性别、素质结构的合理性。换届选举时,各级各类委员可连选连任,任期三年或五年。委员职位出现空缺时,应按有关程序,增选增补,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院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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