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规定
2015-09-01 16:44   审核人:

长治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

提案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长治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院的改革和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提请教代会讨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行使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进一步促进学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学院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广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群策群力办好社会主义大学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本规定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山西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长治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制定。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提案工作专门机构。提案委员会委员由大会筹委会和各代表团协商推荐,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教代会通过。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推选产生。委员会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可连选连任。若届内委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调整,需经大会确认。

第五条  提案委员会职责

(一)制订年度提案工作计划。

(二)组织和征集提案。

(三)审理代表提案。

(四)检查提案的落实,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及时向提案人答复、通报,并征集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五)向教代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审理及落实情况的报告。

(六)评选优秀提案。

第三章  提案征集的要求

第六条  提案内容应围绕教代会中心工作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人须是本届教代会代表,可以是1人,附议人至少有2名代表;也可以代表团的名义集体提出。

第七条  提案人在撰写提案时,需用统一印发的提案表格亲自填写,内容表述要清楚,字迹要清晰,一式两份,并需亲自签名。

第八条  提案立案范围

(一)拟立案的提案范围

1、与学院整体发展的科学性、长远性和可持续性相关的提案;

2、与教育教学理念、教学质量和教育教学管理制度相关的提案;

3、与学院学科建设和发展相关的提案。

4、与办学资源、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和能力统筹发展相关的提案;

5、与科研资源利用、科研水平提升和科研能力发展相关的提案;

6、与后勤服务保障和后勤管理体制创新有关的提案;

7、与学院产业经营和管理的高效、规范、健康发展相关的提案;

8、与学院人才培养、引进、使用和激励相关的提案;

9、与广大教职工生活、工作和发展的整体物质条件相关的提案;

10、与广大教职工精神生活相关的校园稳定、校园美化、校园卫生、校园安全、校园文明相关的提案;

11、与整体公平公正和整体工作效率相关的提案;

12、其它。

(二)不拟立案的提案范围。

1、同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有抵触的提案;

2、纯属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内部问题的提案;

3、无价值提案;

4、缺乏建设性内容的提案;

5、纯属个人具体问题的提案;

6、其它不宜立案的提案。

第九条  提案征集时间

(一)每年召开教代会前集中征集一次。

(二)征集起止时间一般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开始,并限定截止日期。具体要求由提案委员会书面通知,超过规定截止时间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第四章  提案的审理

第十条  提案人一般将提案表交各所属代表团,由代表团汇总统一递交提案委员会,也可直接递交提案委员会。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审理,决定各项提案立案与否。对合格的提案进行立案、编号、登记造册,签署处理意见;对不合格的提案,退回提案人,并加以解释说明;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经大会主席团审查,提交大会通过,列为大会议案。

第十二条  由提案委员会汇总情况,负责向大会主席团汇报,并向大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和立案情况的报告》。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答复、落实、反馈

第十三条  大会闭幕后,提案委员会召开会议布置提案落实工作。提案表由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重视教代会提案,保证提案办理质量。

(一)提案办理要有单位领导分管,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

(二)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承办单位与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解决。

(三)提案处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解释清楚。

第十五条  立案两个月内(寒暑假除外),承办单位必须向提案人作出“已经落实”、“正在落实”、“暂缓落实”、“无法落实”等明确答复,并将提案表交提案委员会。立案三个月内由承办单位向提案委员会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向提案人征询对提案处理的反馈意见。

第十七条  提案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并向教代会作提案落实情况的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经教代会通过后施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代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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