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医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制度(代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术管理,规范学术工作制度,持续推动学科建设,提高教学、科研、服务社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学校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我院学术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二条 长治医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我院的学术审议、评议和咨询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是我院学科建设、学术评议、项目审议的最高机构,是学院学术决策、咨询、议事的最高学术组织。它体现学院学术至上、教授治院、学者治学的精神,充分发挥教授等学术带头人在学科建设中的作用,保障我院学术持续、科学地发展。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教授(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成员由各系部和附属医院根据其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和学科分布按比例推荐,由院长工作会议讨论确定,院长聘任。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人选由院长工作会议提名,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院长聘任。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科学技术处,办公室主任由科学技术处处长兼任。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换届制,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审议学科与专业的设置、学科和科学研究发展规划、院系调整和学校其他学术工作。
第十条 评定并推荐申报各类优秀人才、创新团队、科研项目、科研基地和科研成果;评审学校各类科研基金支持的项目。
第十一条 接受院长委托对有关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创新平台和队伍建设等重大事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承担学院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工作,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调查结果交由学院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推动跨学科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弘扬科学精神。
第十四条 主动了解学院的建设与发展情况,为推动学校的学术发展建言献策。
第四章 议 程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学术委员会决定重大事宜必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参与才算有效。学术委员会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必须经过参与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六条 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评议的事项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时,该委员要回避。
第十八条 凡学术委员会会议上确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委员必须保密,并执行和维护学术委员会的审议或评议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修改须由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院长工作会议审定后发布施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长治医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