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稿)
2019-01-11 10:22   审核人:

长治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学校的内部治理结构,充分发挥校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提高教授治学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以及《长治医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长治医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加强专家学者在学校学术管理和学科建设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决策的科学与规范,保障学术评价的公平与公正,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校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学校应当为校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处理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技处。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2531人组成。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委员名额,保证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专业代表性和公平性,并具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六条 为保障学术独立,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担任学院(部、系、所)主要负责人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和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以及学院(部、系、所)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相应专门委员会。各学院、系(部)、直属科研机构设立分委员会。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人选由学院(部、系、所)推荐和校长推荐两种方式产生,经校长办公会讨论确定。

校长推荐校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委员人选,名额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其余名额由学院(部、系、所)推荐产生。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23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

(一)学术造诣深,学术声望高(原则上应为教授);

(二)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三)关心学校学术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且在职时间不少于两年。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空缺名额可依照本章程相关规定适时增补。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调离学校或因身体、年龄以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计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体制和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学校引进人才、相关聘任或推荐人选的学术水平;

(八)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六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四)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作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或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提前通知委员并发放相关会议材料。特殊情况下,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情况由主持人选择举手表决、记名投票、不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不需要经会议讨论做出决定的审议和咨询类事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征求委员的意见。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临时委托专家组开展学术咨询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之外的其他相关人员旁听校学术委员会会议。旁听人员由会议召集人提名确定。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无故缺席全体委员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须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并在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一年两次未经批准不出席者视为自动退出校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凡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上确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委员必须保密,并执行和维护校学术委员会的审议或评议结果。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四款所称“在职时间”系指距退休时间。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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