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治医学院财务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01-02 08:36   审核人:

长医政字〔2013〕68号

关于印发《长治医学院财务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收支管理,学院制定了《长治医学院财务收支管理办法》,经院务会研究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28日

长治医学院财务收支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国家相关法规,进一步规范学院财务收支行为,明确财务收支的审批权限、程序和责任,加强经费预算管理,完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各项财务收支归口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收入的审批办法

第三条 学院的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取的各类非偿还性资金,是使用学院人、财、物等要素所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以下几项:

(一)财政拨款收入

(二)拨入专款

(三)事业收入

1.学费收入;

2.住宿费收入;

3.成人学历教育学费收入;

4.各种培训费、技术服务收入。

(四)经营收入

(五)部门创收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四条 在学院统一收费项目之外拟另行收费的单位应事先提出收费申请,送交财务处审核并统一报批。申请内容包括:拟收费项目、对象、标准和依据(相应的国家政策)。经财务处审核后报请学院和物价部门,获得收费许可证后才能进行收费。

第五条 各项收费要严格按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取,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六条 所有收入必须按财务制度规定,由财务处统一收取纳入学院财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坐收坐支,不得公款私存和设小金库。未经学院委托,不得代理学院收费。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全院的票据管理工作,负责各类票据的领用、使用、核销、保管等环节。

三、支出的审批办法

第八条每年年末财务处根据上级批复的部门预算及学院各单位、部门报送的年度预算计划,编制学院下一年度预算分配方案并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核,院党委审定。预算分配方案经审定后,由财务处将预算经费指标下达给各单位、部门,并监督使用。

第九条所有经费支出必须按照年度财务预算执行,在各单位、部门年初经费划定的范围内执行,审批人在学校下达的经费项目或指标范围内行使审批权。任何单位及个人都无权随意突破预算另列支出。若因事业发展对预算需调整和追加的,应由经费使用单位提出调增预算申请,报院长办公会审核批准,由财务处调整预算计划后方能执行。财务处负责审核各部门支出合法性、合规性、手续的完备性。

第十条 学院各项事业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经费的支出必须要遵循和坚持“一支笔”的审批制度。学院的经费由院长统一管理,按权限分级负责,严格审批。各单位、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批本单位、部门预算经费开支,严格控制经费的使用范围,确保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第十一条 经费使用的审批程序。

一、人员经费审批

人员经费包含学院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学院长期或临时聘用人员、学生等各类人员的工资、离退休金、津补贴、劳务费、奖助学金、生活补助、代课酬金等用于个人支出的费用。这些费用一般属于常规支出,由人事处、学生处、教务处、职教学院、成教学院等相应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或学院相关规定和程序制定发放名单和标准,报请部门分管院领导和分管财务院领导批准后,由财务处审核发放。

二 、日常公用经费审批程序与权限

(一)列入年度综合财务预算的开支项目

在预算范围内的开支项目,各部门按照财务报销办法、程序及相应的审批权限由相关人员签字后,财务处审核报销。权限如下:

1.对单笔支出金额在2千元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后列支。

2.单笔金额在2千至5千元的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依次报财务处负责人、分管部门院领导审核后列支。

3.单笔金额在5千至1万元的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依次报财务处负责人、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核后列支。

4.单笔金额在1万至10万元的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依次报财务处负责人、分管部门院领导审核后,报请院长审批后列支。

5.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支出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财务处列支。

6.单笔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支出由院党委会研究同意后财务处列支。

(二)未列入学院年度综合财务预算的支出项目

对未列入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的支出项目,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请院长批准后,由财务处追加或调整预算;10万元以上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请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财务处追加或调整预算。调整后视同列入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的支出项目,按上述方法执行。

三、专项经费

(一)指上级下达或学院安排的用于特定用途的专门性经费。包括科研经费、基本建设经费、维修经费、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经费、各类代管经费等已确定用途的项目经费。专项经费的立项申请按照国家和学院的相应规定执行,无论是上级部门或合作单位拨付的专项资金,还是学院划拨的专项经费全部由财务处依照财务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专项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申报,分管院领导审核。审批权限参照日常公用经费。

(二)所有专项原则上应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办理决算,结清所有财务手续。若未及时办理决算,财务处有权拒绝办理下一项目的支付手续。

(三)基建、维修、服务及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等,单价或同宗物品批价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完备政府采购手续。

(四)各种代管项目经费由财务处按照款项用途和性质,报请分管财务院领导,责成相关部门办理支出手续,审批权限同日常公用经费。

四、审批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审批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要了解国家有关的财经路线、方针、政策。既要正确规范行使审批职权,保障学院各项事业顺利发展,又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确保国家和学院利益不受损失。

第十三条 各级审批人员在规定的审批权限内要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对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及效益性负责。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要严格执行会计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事项,有权拒绝。

第十五条 经上述有关人员审批的业务,若出现违纪问题,将按照有关法规给予处理。

五、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收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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