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26条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26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就业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山西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十二届五次全会暨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落细就业优先政策,着力提升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能力,有效促进高校毕业生在长就业创业,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人才支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举措。

一、拓宽就业渠道,扩大岗位供给

(一)稳定政策性岗位规模。挖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存量,稳定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高校毕业生规模,充分考虑高校毕业生就业需求,加强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实施进程与高校毕业生求职时间衔接,优化录用流程,为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挖掘基层就业岗位。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和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需求,统筹开发基层就业社保、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司法辅助等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社区专职工作岗位出现空缺要优先招用或拿出一定数量专门招用高校毕业生。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农村特岗教师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根据实际适当扩大招募规模。落实县管乡用、乡聘村用政策,推进“一村一名大学生”就业计划。对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应届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等政策,对其中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团市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鼓励开发就业岗位。鼓励国有企业、社会组织、民营企业等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鼓励高校、企业、科研院所在所承担的科研项目中聘用高校应届毕业生担任科研助理。鼓励高校开发校内助管岗位,优先聘用家庭贫困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增加就业见习岗位。实施“3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支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各类企业、街道社区、政府投资项目和科研项目设立就业见习岗位,鼓励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活动,提升就业能力。就业见习时间为3个月-12个月,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按月领取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见习单位可获得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补贴和每人240元的保费定额补助。鼓励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对见习留用率高于50%(含)的单位,留用率每提高10%,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再提高5%;留用率高于80%(含)的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研究的,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团市委、市工商联)

(五)鼓励大学生参加实习实训。市直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主动对接有意向来长实习实训的大学生,加大岗位供给,重点提供科研、管理、技术类岗位比重,匹配对口岗位、落实住宿、生活补助等各项服务措施,积极接收省校合作高校和其他省内外高校大学生开展实习实训,接收大学生实习人数须达到岗位设置数量的80%以上。对在我市参加实习实训的在校大学生发放实习生活补贴,实习生活补贴标准以我市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60%按月发放,不足一个月满15天,按1个月计算;未满15天的,不予发放。实习实训单位应为实习实训大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须与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赔付标准大致相同,保费按每人不超过24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组织部、团市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加大扶持力度,鼓励自主创业

(六)加大创业扶持。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其中,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办小微企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每年3000元、最长3年的场地租赁补贴。毕业年度和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根据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给予1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的,可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社保费的2/3,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七)鼓励市场吸纳就业。对吸纳毕业生的企业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其中,对年度内新吸纳各类劳动者(含高校毕业生)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新吸纳100人以下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新吸纳100人(含)以上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最长3年的岗位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3年的社保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八)支持返乡创业。对返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网络创业培训,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最高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扶持,优先安排免费入驻政府主办的创业孵化园,并提供创业导师帮扶、创业奖补政策兑现等创业服务;对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起持续经营1年以上、成功创业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毕业年度和离校5年内返乡创业高校毕业生,根据带动就业人数,按每带动1人2000元,总额最高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奖补(不可同一次性创业补贴重复享受,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配套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资金负担,以下简称示范项目资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治市分行)

(九)支持灵活就业。支持高校毕业生发挥专业所长从事灵活就业。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合理设定新业态、新模式监管规则,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调减服务管理费用,探索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共享用工、余缺调剂、就业服务等制度,降低就业创业成本。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社保费的2/3,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对于创业失败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社保费的,再给予最长1年的社保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十)积极引导基层就业服务乡村振兴。对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长治辖区内乡镇、村集体企业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且基层工作期从2023年1月1日起计算满6个月的,给予个人5000元的一次性基层就业奖补(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配套示范项目资金负担)。对有意愿到长治市行政区域内乡镇、村就业创业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创业初期(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一年内)的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十一)吸引来长留长就业。实施“高校毕业生来长留长计划”。对毕业后1年内首次落户长治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配套示范项目资金负担)。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到长治辖区内中小微企业或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公共管理服务岗位就业,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配套示范项目资金负担)。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生在长治市潞州区就业创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或办理录用手续的、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1年以上各项社会保险的、在工商税务部门进行注册、纳税并正常运营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可相应申请最长5年的过渡性住房。对毕业后来本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相应条件的,最高可申请20万元的购房补贴。(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

(十二)实行高校毕业生创业税收优惠。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三)提供创业金融支持。引导支持金融机构为高校毕业生设立的企业提供用于发展经营的利率优惠、免抵押担保的专属贷款。依托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认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低担保费率的贷款融资担保。单户1000万以下的担保,担保费率不高于1%,超出部分保费由财政补贴,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减轻财务负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十四)加强困难援助。聚焦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以及残疾、较长时间未就业等有特殊困难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组织党员干部、服务机构结对帮扶,制定“一人一策”帮扶计划。优先推荐岗位,优先落实政策,优先组织培训见习,及时提供专业化职业指导服务。对通过市场化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提供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对应届高校毕业生中的就业困难群体给予求职创业补贴。对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脱贫户及监测户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持证残疾人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中职毕业生,按每人1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团市委、市残联)

三、精简准入程序,做好就业服务

(十五)简化就业求职手续。持续做好取消就业报到证有关工作,进一步优化求职就业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资料。建立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作为高校为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的必要环节。落实好高校毕业生户口迁移和档案转递接收等工作。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等办理落户手续。高校要及时将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重要材料归入学生档案,按照有关规定有序转递档案。(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

(十六)强化创业孵化服务。实施创业园区升级计划,推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县区、社会机构、市场主体等建设返乡入乡创业载体,对符合条件积极申报的园区认定为市级创业载体,最高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资金。对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要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七)优化招聘服务。全面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攻坚行动、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等,持续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月”、“十大平台重点企业专场招聘”、“职引未来—人力资源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创新招聘组织模式,跨区域、进企业进行针对性招聘活动,推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就业服务专项活动,进一步打造“10+N”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品牌,为劳动者求职就业和用人单位招聘用工搭建对接平台。(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八)建设校园工作站。加强高校“就业服务校园工作站”的开发建设和管理服务,依托校园工作站,通过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送岗位、送资源、送政策、送服务。发挥校园工作站作用,建立政校企合作长效机制,定期组织高校、重点企业召开“政校企”合作座谈会;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归集机制,广泛收集筛选各类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的岗位信息,及时通过校园服务工作站、市人社局官网发布,为毕业生提供一站式就近服务,推动在长高校大学生留长就业创业。对设站服务满一年且工作成效显著的校园工作站, 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配套示范项目资金负担)。(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十九)加强就业指导。建立未就业毕业生实名台账,对有就业意愿的,“一对一”开展“1131”服务,即免费提供1次政策宣介、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1次职业培训和就业见习机会;对有创业意向的,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对暂无就业意愿的,做好状态记录,及时跟进服务。探索建立大学生职业指导工作室,为大学生提供职业能力测评、职业生涯规划、心理辅导等就业指导服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

(二十)提升职业技能水平。全面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持续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共建产教融合平台载体和实训基地,打造长治职业教育品牌,帮助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拓宽就业渠道。将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开展订单式、项目制培训。鼓励支持普通高校学生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有培训意愿的高校毕业生,结合专业特点和就业需求,应培尽培,并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最高补贴至每人4000元。在职业院校全面实行“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双证书制度,每个毕业年度学生应取得一个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给予最高800元的取证补贴。拓展学徒制培养培训、技能人才研修培训、新职业就业技能培训等多种模式,加强产教融合、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优化专业设置,突出培养特色,提高毕业生的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二十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大赛。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积极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和创业项目评选活动。对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创响中国、创客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创青春”创新创业大赛等双创赛事活动中获奖并落地长治的大学生创新创业企业给予双创资金奖励,获得一、二、三等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配套示范项目资金负担)。扩大“星火项目”等各类创业大赛赛事项目覆盖范围,将电商、文旅康养、农业产业等纳入奖励扶持范围,对获得市级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优秀创业项目,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优秀创业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的资金奖励。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广泛推介创业培训课程,大力营造支持就业创业的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团市委、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二十二)推进劳务品牌建设。加快全市劳务品牌建设,实施“一县一品牌”工程。突出高级焊工、非遗传承、社区康养、家政服务、现代旅游、直播电商、物联网技术等培育方向,持续培育壮大“太行技工”“太行家政”“太行好手艺”“太行挖机”等特色劳务品牌,通过劳务品牌带动就业创业、助力产业发展,推动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广泛开展品牌选树、品牌推介、品牌代言人推选等活动,对认定的市级劳务品牌,按每品牌培训1人500元、品牌输出1人300元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认定为省级特色劳务品牌,可按规定获得最高6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二十三)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发挥公共就业机构主导作用,充分运用“长治好工作”人才就业服务平台,线上线下结合、省内省外海外招聘一体推进,高标准举办“惠民生促就业”等活动,“不停歇、不打烊”持续为高校毕业生更新发布岗位信息,促进市场供需对接匹配。加快公共就业大数据平台、数字化培训管理平台和创业孵化平台建设,构建辐射全域的数字智能化布局,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智能化水平。(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四、规范劳动关系,保障就业权益

(二十四)强化就业权益维护。规范企业用工,引导企业依法与高校毕业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进一步加强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劳动用工管理,开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专项行动。依法落实劳动者工时制度,保障休息休假权益。加强工资支付保障和最低工资标准、带薪年休假、未休假工资等制度落实情况动态监管。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严格执行裁员报告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持续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清理整顿,依法打击“黑职介”、虚假招聘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侵犯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的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总工会)

(二十五)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为来我市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政府法律援助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二十六)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进校园“全覆盖”专项行动,深入高校开展就业政策宣讲活动,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把就业创业服务宣传到位、就业创业政策解读到位,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知晓度,营造共同促进就业、支持创业的良好氛围,促进高校毕业生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人社局、市教育局)

本工作措施由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本工作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